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說的什么意思
開設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,如寵物門診或醫院,先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名稱,再到當地的農牧局申請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后,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。***《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》中第五條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(一)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,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***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;(二)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、屠宰加工場、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;(三)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,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,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;(四)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、手術室、藥房等設施;(五)具有診斷、手術、消毒、冷藏、常規化驗、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;(六)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;(七)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、疫情報告、衛生消毒、獸藥處方、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。第六條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、胸腔和腹腔手術的,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(一)具有手術臺、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;(二)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。滿足第五條的機構名稱為xx動物診所,同時滿足第五、六條的機構名稱為xx動物醫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