曲靖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
曲靖市犬類養殖管理辦法
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,保護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秩序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三條本市實行限制管理與養犬相結合的政策,由***部門管理,基層***協調,公眾監督,養犬人自律。
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***負責***實施本規定。
市和縣(市)區、鄉(鎮)人民***和街道辦事處,建立由公安、畜牧、衛生、城建、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。
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,各司其職:
(三)***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***和接種以及患者的診斷和治療,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,監測人用狂犬病疫情;
(四)城建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造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破壞,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攜犬外出等違法行為;
(五)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***負責養犬管理工作,對居民和村民進行依法、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。
第六條本市麒麟區、曲靖開發區、沾益縣為重點管理區,其他縣(市)為一般管理區。
重點管理區的農村可按一般管理區管理;一般管理區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的城鎮可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。
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公安機關確定。
第八條本市實行犬只登記制度。
第九條公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合法***明;
(二)具有良好的民事行為能力;
(三)有固定住所。
(四)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。
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域內,每戶只準養一只狗,不得養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犬類的具體品種、體高和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制定,并向社會公布。
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獲準養犬的居民,只允許飼養1只犬。
第十二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,應當到新住所的公安機關***犬只變更登記。
第十三條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,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,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,并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,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,***犬只注銷手續;未經注銷手續,不得養犬。
第十六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養犬人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畜牧部門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;
(二)在重點管理區域內觀賞犬和犬只、大型犬和犬只佩戴戒指,由公安機關***;烈性犬、大型犬應當圈養、圈養,不得離家;飼養的觀賞犬出戶時,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;
(五)攜犬出戶時,攜犬人應當立即***犬只在道路、廣場等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;
(七)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,養犬人在犬只吠叫影響他人休息時,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第十八條重點管理區域不得設立養犬場。在一般管理區設立養犬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距離飲用水源1000米,距離居民點500米;
(三)具有洗滌、消毒和污水、污物無害化***設施;
(四)配備合格的獸醫人員。
(四)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;
狗的尸體被掩埋或銷毀。
第二十五條禁止冒用、涂改、偽造和***犬只及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相關***和證明。
期滿未改正的,對飼養、繁殖、管理犬只的犬只一律捕殺。
第二十七條非法養犬或者拒絕、阻礙捕殺非法犬,造成人群中出現狂犬病的,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》予以處罰。
第二十八條拒絕、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據《行政復議法》和《行政訴訟法》的規定,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***提起訴訟。
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人民***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曲靖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
曲靖市犬類養殖管理暫行規定
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,保護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秩序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三條本市實行限制管理與養犬相結合的政策,由***部門管理,基層***協調,公眾監督,養犬人自律。
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***負責***實施本規定。
市和縣(市)區、鄉(鎮)人民***和街道辦事處,建立由公安、畜牧、衛生、城建、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。
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,各司其職:
(三)***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***和接種以及患者的診斷和治療,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,監測人用狂犬病疫情;
(四)城建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造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破壞,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攜犬外出等違法行為;
(五)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***負責養犬管理工作,對居民和村民進行依法、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。
第六條本市麒麟區、曲靖開發區、沾益縣為重點管理區,其他縣(市)為一般管理區。
重點管理區的農村可按一般管理區管理;一般管理區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的城鎮可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。
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公安機關確定。
第八條本市實行犬只登記制度。
第九條公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合法***明;
(二)具有良好的民事行為能力;
(三)有固定住所。
(四)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。
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域內,每戶只準養一只狗,不得養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犬類的具體品種、體高和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制定,并向社會公布。
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獲準養犬的居民,只允許飼養1只犬。
第十二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,應當到新住所的公安機關***犬只變更登記。
第十三條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,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,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,并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,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,***犬只注銷手續;未經注銷手續,不得養犬。
第十六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養犬人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畜牧部門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;
(二)在重點管理區域內觀賞犬和犬只、大型犬和犬只佩戴戒指,由公安機關***;烈性犬、大型犬應當圈養、圈養,不得離家;飼養的觀賞犬出戶時,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;
(五)攜犬出戶時,攜犬人應當立即***犬只在道路、廣場等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;
(七)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,養犬人在犬只吠叫影響他人休息時,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第十八條重點管理區域不得設立養犬場。在一般管理區設立養犬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距離飲用水源1000米,距離居民點500米;
(三)具有洗滌、消毒和污水、污物無害化***設施;
(四)配備合格的獸醫人員。
(四)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;
狗的尸體被掩埋或銷毀。
第二十五條禁止冒用、涂改、偽造和***犬只及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相關***和證明。
期滿未改正的,對飼養、繁殖、管理犬只的犬只一律捕殺。
第二十七條非法養犬或者拒絕、阻礙捕殺非法犬,造成人群中出現狂犬病的,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》予以處罰。
第二十八條拒絕、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據《行政復議法》和《行政訴訟法》的規定,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***提起訴訟。
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人民***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曲靖城市養犬管理規定
曲靖市養犬管理條例
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,保護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秩序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三條本市實行限制管理與養犬相結合的政策,由***部門管理,基層***協調,公眾監督,養犬人自律。
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***負責***實施本規定。
市和縣(市)區、鄉(鎮)人民***和街道辦事處,建立由公安、畜牧、衛生、城建、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。
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,各司其職:
(三)***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***和接種以及患者的診斷和治療,宣傳狂犬病防治知識,監測人用狂犬病疫情;
(四)城建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造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破壞,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攜犬外出等違法行為;
(五)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***負責養犬管理工作,對居民和村民進行依法、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。
第六條本市麒麟區、曲靖開發區、沾益縣為重點管理區,其他縣(市)為一般管理區。
重點管理區的農村可按一般管理區管理;一般管理區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的城鎮可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。
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由公安機關確定。
第八條本市實行犬只登記制度。
第九條公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合法***明;
(二)具有良好的民事行為能力;
(三)有固定住所。
(四)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。
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域內,每戶只準養一只狗,不得養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犬類的具體品種、體高和體長標準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制定,并向社會公布。
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獲準養犬的居民,只允許飼養1只犬。
第十二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,應當到新住所的公安機關***犬只變更登記。
第十三條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,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,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,并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,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登記,***犬只注銷手續;未經注銷手續,不得養犬。
第十六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養犬人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畜牧部門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;
(二)在重點管理區域內觀賞犬和犬只、大型犬和犬只佩戴戒指,由公安機關***;烈性犬、大型犬應當圈養、圈養,不得離家;飼養的觀賞犬出戶時,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;
(五)攜犬出戶時,攜犬人應當立即***犬只在道路、廣場等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;
(七)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,養犬人在犬只吠叫影響他人休息時,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第十八條重點管理區域不得設立養犬場。在一般管理區設立養犬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距離飲用水源1000米,距離居民點500米;
(三)具有洗滌、消毒和污水、污物無害化***設施;
(四)配備合格的獸醫人員。
(四)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;
狗的尸體被掩埋或銷毀。
第二十五條禁止冒用、涂改、偽造和***犬只及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相關***和證明。
期滿未改正的,對飼養、繁殖、管理犬只的犬只一律捕殺。
第二十七條非法養犬或者拒絕、阻礙捕殺非法犬,造成人群中出現狂犬病的,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》予以處罰。
第二十八條拒絕、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據《行政復議法》和《行政訴訟法》的規定,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***提起訴訟。
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人民***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